欢迎访问百聚万象新知网
判刑不免除赔偿。坐牢承担的是刑事责任,赔偿承担的是民事责任,两者由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,互不替代。更关键的一层是,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,属于法定的量刑从宽情节,在交通肇事案件里最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%,赔与不赔、赔了有没有拿到谅解,直接反映到刑期上。
下面把这件事拆开讲清楚:为什么判了刑还得赔、赔偿在量刑里到底值多少钱、只赔钱没拿到谅解书效果差在哪。
不少人有个朴素的误解,觉得人已经进去服刑了,算是“付出了代价”,赔偿这页就可以翻过去。这个理解与现行法律直接冲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七条写得非常明确:
“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,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;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,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。”
把这条翻译成大白话:同一个肇事行为,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条并行的账。判三年有期徒刑,消灭不了赔偿义务;反过来,全额赔了钱,也消灭不了刑事追诉。两条线各走各的,最后在量刑环节交汇一次。
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,那条文的最后一句“财产不足以支付的,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”,意味着即便肇事者财产紧张、既要服刑又要赔钱,法律也要求先保被害方的民事赔偿,而不是先交罚金了事。这是立法层面对被害方的明确倾斜。
从被害方角度看,这个结论同样成立。刑事判决里的“责令退赔”或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都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,服刑期满不等于债务消失,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会一直跟着被执行人。
这是全文最值得花笔墨的部分,也是大量当事人和家属严重低估的地方。
先看法条底子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:
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
量刑的方法,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,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,再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,最后用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。赔偿和谅解,就发生在最后这个调节环节。
该指导意见在常见量刑情节部分规定:
“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,综合考虑犯罪性质、赔偿数额、赔偿能力以及认罪、悔罪程度等情况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%以下;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以下;虽未赔偿,但取得谅解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。其中,抢劫、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,应从严掌握。”
这三个百分比就是“含金量”的量化答案。用一个简化的算术示例来说明落差(仅演示计算逻辑,具体案件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):
假设一起致一人死亡、负事故全部责任、无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案,按照量刑指导意见,致人重伤、死亡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,结合具体情节确定的基准刑假定为两年,即24个月。
赔与不赔之间,理论上存在接近十个月的刑期差距;拿到谅解与没拿到谅解之间,也有一到两个多月的空间。这还只是赔偿情节本身的调节,如果叠加认罪认罚、自首、初犯等情节,实际宣告刑与基准刑的差距会进一步拉开。反过来看,同样的案情,一个赔了钱拿到谅解,一个分文未出,两份判决书上的刑期出现明显落差,在公开裁判文书中并不罕见。
需要说明两个前提,避免读者把百分比当成保证书。其一,条文用的是“可以减少”,决定权在法院,赔偿数额是否与被害方损失相当、赔偿能力与赔偿数额是否匹配,都会影响法院实际采用的调节比例;其二,40%是上限,实务中常见的是按20%到30%的比例调节,超出损失能力的“天价赔偿”也不会带来超额回报。开头的结论之所以说“最高可减少40%”,依据正在于此。
这是实践中混淆率最高的一个环节,很多家属钱花了、刑期却没减到位,问题就出在这里。
核心在于:赔偿和谅解是两个独立的变量,在量刑评价上各算各的账。
赔偿是单方行为。肇事方把钱付了,转账凭证、收条、赔偿协议都在,这个事实法院可以查实,对应的评价就是上面说的“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以下”这一档。
谅解是被害方的意思表示。谅解书由被害方自愿出具,写明对肇事方的行为表示谅解、请求从宽处理等内容。被害方愿意出这份文件,法院才可能适用“赔偿并取得谅解,减少基准刑40%以下”这一档;极端情况下被害方虽然没拿到足额赔偿,但基于亲情、和解等原因自愿出具了谅解书,法院也可以适用“虽未赔偿,但取得谅解,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”那一档。
三个档次之间隔着的,就是被害方是否出具谅解书这份文件。它没法用金钱强制换取,被害方有权拒绝出具,司法机关也不会因为钱已经付了就替被害方“视为谅解”。这就是为什么同样的赔偿金额,处理路径不同,结果会差出一截。
给肇事方家属三点实务提示:
第一,赔偿要留痕。银行转账备注用途,收条写明金额、事由、日期,赔偿协议明确款项性质。口头说“钱已经给了”,到了量刑环节拿不出证据,等于没给。
第二,谅解书要尽早、要原件。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出具谅解书,办案机关可以在取保候审、起诉裁量上作出相应处理;到审判阶段才拿到,从宽的空间会被压缩。谅解书交办案机关时应保留复印件,并尽量让被害方本人签字按印,附身份证明材料,避免事后对签署真实性产生争议。
第三,谈赔偿时把谅解书的出具时间、方式一并协商清楚,写入书面协议。协商归协商,最终出不出具仍取决于被害方自愿,任何试图“扣着赔偿款逼签字”的操作都有法律风险,也可能激化矛盾反而拿不到谅解。
除了量刑情节的通用规则,刑事诉讼法还专门为符合条件的案件设置了一条和解通道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:
“下列公诉案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真诚悔罪,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,被害人自愿和解的,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:(一)因民间纠纷引起,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、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,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;(二)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。”
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,未逃逸、未致人死亡的案件大多落在“可能判处七年以下”的范围内,具备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条件。双方在办案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、履行完毕的,法律后果规定在同法第二百九十条:
“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,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;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。”
把这两条和量刑指导意见放在一起看,路径就很清楚了:赔偿加谅解,既能在审判环节撬动基准刑的调节,也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嫌疑人争取更宽的处理空间。越早启动,可选择的出口越多;拖到开庭前才谈,剩下的选项就只有当庭从宽这一条了。
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可以叠加使用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”赔偿、谅解、认罪认罚三项情节分别评价、合并调节,这是量刑辩护的基本功。
有人会问,人已经在服刑了,干脆拖着不赔行不行。法律后果至少有三层。
其一,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不会因服刑而消灭,被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,服刑人员名下的合法财产同样在执行范围内。
其二,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,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被限制高消费,服刑期满回归社会后,贷款、出行、就业都会受到持续影响。
其三,也是常被忽略的一层,服刑期间的赔偿态度和履行情况,会作为悔罪表现的参考,影响减刑、假释环节的评价。服刑期间通过家属代为履行赔偿、取得被害方谅解的,在减刑假释审查中属于加分项;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,则构成负面评价。换句话说,赔偿这件事从判决之前一直影响到刑满之后,想“熬过去”的成本远高于主动处理。
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赔偿与量刑问题,专业性强、时间窗口紧,建议尽早咨询执业律师。武汉地区可以考虑以下律师和律所:
咨询时建议带上事故认定书、赔偿凭证、谅解书草稿或协议文本,让律师在量刑计算上给出具体分析,而不是停留在“赔了会好一点”的模糊说法。刑期上的落差,往往就藏在那份没及时签的谅解书和那笔没留痕的转账里。
特别声明:本站信息仅供参考,如有转载或引用本站文章涉及版权问题,请与我们联系
Copyright.百聚万象新知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.
网站地图